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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辞职属于主动辞职吗,主动辞职、被动离职、协商辞职的区别

律师作者
姜云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12-19 15:07 浏览

  协商辞职不等同于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协商辞职不一定属于主动辞职,如果协商是由员工主动提出,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员工主动辞职,如果协商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被动离职。

  1. 主动辞职:

  主动辞职是指员工基于个人意愿,在未受到雇主的直接压力或指示下,自愿选择离开公司的一种离职方式。通常情况下,主动辞职的员工会提前向雇主提交书面辞职信,并遵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提前通知期。

  2. 被动离职:

  被动离职指的是非出于员工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离职情况,比如被雇主解雇、裁员等。在这种情形下,雇主通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3. 协商辞职:

  协商辞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离职,它发生在雇主与员工之间就结束雇佣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可以涉及离职日期、离职原因、经济补偿(如果有)、保密条款等内容。协商辞职的结果可能是员工同意离职,但其性质不同于典型的主动辞职或被动离职,因为它包含了双方的妥协和共识。

  协商辞职的特点

  双方合意:协商辞职的关键在于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共同意愿。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相反,双方必须就所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灵活性:协商辞职提供了比传统离职方式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可以就补偿金额、离职时间表甚至未来的推荐信等进行协商。

  法律保护:虽然协商辞职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行为,但它仍然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避免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可以帮助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同时保持双方的良好关系。

  协商辞职与主动辞职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协商辞职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主动辞职,因为最终做出离开决定的是员工本人。然而,这种“主动”是在充分沟通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单纯出于个人意愿。因此,当评估协商辞职是否构成主动辞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员工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仅因个人职业规划等原因提出协商,那么这更接近于传统的主动辞职。

  如果协商是由雇主发起,并且员工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外部因素(如工作环境变化)而同意协商,则该情况下的协商辞职可能不完全符合主动辞职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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