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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被迫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律师作者
王萌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10-08 20:46 浏览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辞职后能要求经济补偿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而免除。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辞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

  因此,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但随后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辞职,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水平来确定,具体数额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判决案例

  王菊花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后来,王菊花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中大家就知道,员工是不可以自愿放弃社保的,而自愿放弃社保的后果,也是由单位承担。

  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经早就做过规定: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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