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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标准,员工离职拿赔偿金的2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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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6-06 22:59 浏览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无法继续履行,且用工单位提出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破产重整: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需要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生产经营困难: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退回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4、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调整:用工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5、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导致派遣关系结束。

  6、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

  7、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单位因经济性原因进行裁员,需要解除部分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

  9、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0、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1、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2、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3、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4、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6、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7、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派遣员工解除合同。

  18、违反劳动条件: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派遣员工身体健康,派遣员工因此解除合同。

  19、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导致派遣员工无法正常工作。

  20、其他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例如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迫使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上述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主体,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通常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2N。这种情况下,2N代表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需要支付的更高额度的赔偿。

  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

  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由派遣单位支付。如果是劳务派遣工被辞退的情况下,那么补偿金是由劳务公司来支付,而不是用人单位来支付;因为劳动者和派遣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才是劳动关系。除非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着特殊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经过劳动者的确认,跟用工单位才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版)》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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