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主要是因疾病、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的劳动者。同时,对于因年龄、职业特点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劳动者,也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中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从事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科学的劳动力管理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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