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

门卫大爷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遭拒

律师作者
秦飞扬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4-29 21:47 浏览

  门卫大爷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遭拒!近日,河南鹤壁市山城区的李大爷辞职后,向物业公司索要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李大爷出生于1956年,现已年过六旬,2021年6月,早已退休的他应聘到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2天,每天三班轮岗。

  次年2月,李大爷离职。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在岗期间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共计9千余元。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大爷要求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其表示,李大爷2021年6月到被告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应成立劳务关系,而不再成立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每月休息2天,施行三班倒的工作制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且被告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其还表示,李大爷主张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李大爷与被告物业公司系劳务关系,其诉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部分网友的不平在于,“同样是劳动者,待遇为何不一样?”我理解这种不平,更珍视不平背后蕴含的对老人应格外体恤的朴素情感。不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支持老人诉求并无问题。

  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3倍工资,来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意味着,只有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才适用该规定;而发“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而该案中的李大爷已经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法律,他与物业公司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物业公司给他的钱,不是“工资”,而是劳务报酬。

  李大爷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人能否认他是“劳动者”,但也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作为物业公司保安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民法调整。

  这就意味着双方合同怎么签,就怎么执行。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3倍工资,否则法院就没有依据支持李大爷的诉求。

  这一案例在法律上的是非并不难判断,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上解释明白了,人们的疑问恐怕仍挥之不去。比如,一个与物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年轻保安,可以拿到3倍工资,同样在节假日付出劳动的老人却拿不到,如何解释其中的公平?又比如,同样是“劳动者”,为何要区别对待?

  毋庸讳言,在立法上,与对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全方位保护相比,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保护相对薄弱。因为后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有了一定保障,再就业收入更多是“锦上添花”,而前者的收入是其安身立命、养家糊口之本。考虑到上述差别,对双方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别。

  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便保护力度上可以有所区别,也不能背离公众对公平的基本认知。比如,曾有媒体报道,有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却因为过了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者”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沉重经济负担只能自己承受。

  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我国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将来或有更多老年人加入再就业大军。一旦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不力,公平正义被损害,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为此,有专家建议,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老年人再就业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类似建议可以讨论,能实现当然好,但在这之前,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能等。

  比如,上文提到的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已经有地方作出回应,推出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而此案中门卫大爷享受3倍工资的愿望,其实也有解决途径:政府推出劳务合同范本,把相关内容写进去,推荐企业优先选用。

  有了政府示范、推荐,相信多数企业也会“从善如流”。事实上,退休人员再就业发挥余热,在取得收入贴补家用的同时,也是为社会作贡献,理应被善待。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站原创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法律科普 精选回答 推荐知识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