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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状怎么写,离婚起诉状模板

律师作者
周攀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11-01 15:37 浏览

  离婚诉讼状的写法包括标题、原告信息、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标题一般写为“民事起诉状”或“离婚诉讼状”,这是一份法律诉讼文件,在首部,需要依次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这些信息应准确无误,以便法院进行后续的通知和送达工作。

  离婚诉讼状案例:

  《离婚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判决婚生子/女[孩子姓名]归[原告/被告]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元,直至孩子年满[具体年龄]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若有探视权问题,可明确探视的方式、时间等,如“被告可于每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上午 9 点至下午 5 点探视孩子,探视地点为[具体地点]”。

  3. 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详细列出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现状,如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一套,价值约[房屋估值]元;车牌号为[车牌号]的汽车一辆,价值约[车辆估值]元;双方名下的存款共计约[存款金额]元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可写明“夫妻共同债务共计[债务金额]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说明承担方式)”。

  4.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于[孩子出生日期]生育一子/女,取名[孩子姓名]。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严重且无法调和的矛盾。

  (一)感情破裂方面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逐渐凸显,在生活琐事、子女教育、家庭经济等问题上频繁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例如,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原告主张[阐述原告的教育理念],而被告却坚持[被告的教育理念],双方互不相让,导致家庭氛围紧张。近年来,争吵频率不断增加,夫妻之间已经无法正常沟通交流,感情日益淡薄。双方也曾尝试沟通解决问题,但均以失败告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二)子女抚养方面

  [孩子姓名]一直以来与原告/被告生活更为密切,原告/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更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更悉心的照顾。而且,[详细说明对方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的不利因素,如被告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等]。因此,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原告/被告抚养。

  (三)财产分割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这些财产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法应进行分割。对于房屋[详细说明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如房屋于[购买年份]购买,购房款由双方共同出资,其中原告出资[具体金额]元,被告出资[具体金额]元],车辆[车辆购买信息],存款[存款的来源及现状]。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明确分担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列出相关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子女出生证明等,以及证据的来源和可能的证人信息]

  此致

  [具体的管辖法院名称]

  附:本起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签名)[原告姓名]

  [起诉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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