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继母离婚后,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一女丁某,现年15周岁,在某中学初中三年级上学。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与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被告至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回国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22年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道:“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本案中,被告与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儿丁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丁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意见,其表示与原告关系处理得很好,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丁某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的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确定丁某继续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反之,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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