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4、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5、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