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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女方不给抚养费,男子收入下降想毁约获法院支持

律师作者
吴小青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13 21:58 浏览

  协议离婚约定女方不给抚养费,男子收入下降想毁约获法院支持!四川绵阳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父亲生活,父亲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一年后,父亲因患病多次手术并更换工作,导致收入下降,于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孩子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5月5日,记者从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获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法院酌情确定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黄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在婚姻期间,生育了一名儿子。因夫妻二人后来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确定孩子随父亲黄某生活,黄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4月,双方就该协议办理了公证。

  离婚后,黄某重组家庭并又育有一子。而且,黄某因患病,经过了多次手术,并且更换了工作,导致收入下降,抚养压力变大。于是,黄某找到前妻李某,希望能支付抚养费,但遭到拒绝。一年后,黄某以孩子名义到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

  庭审中,李某称其再婚后也生育一子,目前无法出去工作,家里日常生活、还贷等都由孩子父亲支持。经济困难,要求黄某按协议继续履行。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孩子年岁增长,相应经济开销将不同程度增加。此时黄某因患病收入下降、需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等原因,经济相对之前是更为困难的。因此,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综合其实际需要、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李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酌情确定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判决后,经三台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主动判后答疑,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表示将参照判决履行,共同友好沟通,照顾好孩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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