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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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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11-05 12:01 浏览

  离婚都需要的手续和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个人情感的重要决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中国,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

  一、离婚需要的证件

  1、户口簿: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

  2、身份证:同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需要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需要提供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对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对于华侨、外国人)。

  二、协议离婚的手续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前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所需证件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这些证件用于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

  3、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各自保留一份。

  4、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这些照片用于制作离婚证。

  办理流程

  1、双方携带上述证件和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3、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如果30天冷静期满,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则需要在第31天至第60天期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颁发离婚证,至此,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三、诉讼离婚的手续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所需证件

  1、起诉书。起诉书应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结婚证遗失,可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财产清单。用于证明双方的财产状况。

  5、如果有子女,还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件。

  办理流程

  1、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上述证件和起诉书。

  2、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准予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方需要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3、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审理。

  4、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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