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子女在必要时可主张增加抚养费!秦大伟与张海燕原系夫妻,婚后于2008年生有一子秦凯。2018年3月,张海燕与秦大伟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秦凯跟随秦大伟生活,并由其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张海燕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后秦凯随其父秦大伟共同生活。
2019年9月起,秦凯开始就读初中,其间其父秦大伟帮其报名参加了辅导班、兴趣班、夏令营等,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2021年3月,秦凯起诉其母张海燕,称其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是在2018年形成的,现在自己即将升入高中,生活及学习环境已经发生改变,开销逐渐加大,要求其母增加抚养费,每月支付1500元。
张海燕辩称,其除每月支付秦凯抚养费以外,每年固定为秦凯缴纳1.2万余元的保险费用,合计每年为秦凯固定支出1.8万元,已相当于其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不应当再增加抚养费用。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者离婚诉讼中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秦凯之父秦大伟、母张海燕于2018年3月离婚,约定秦凯随秦大伟共同生活,张海燕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然而该协议距今时间相隔已久,秦凯现生活、学习等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生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故其要求张海燕增加抚养费标准,应予支持。
关于张海燕主张其为秦凯购买商业保险并每年固定支付保费1.2万余元,因其作为秦凯的母亲,自愿为秦凯购买商业保险,系其对秦凯表达关心与照顾的自愿行为,不能代替张海燕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秦凯日常生活、学习之需,酌定张海燕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判决后,张海燕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子女个体情况、父母收人水平等发生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子女可以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不得明显超出必要、合理的范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何为“必要”规定了“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三种情形。
本案中,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酌情支持秦凯要求张海燕增加抚养费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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