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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抚养费,后又反悔遭法院驳回

律师作者
蒋飞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4-28 22:10 浏览

  离婚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抚养费,后又反悔遭法院驳回!王倩与张强2014年育有一子张琛,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2018年6月经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琛由王倩抚养,并由王倩负担张琛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将张琛改名为王琛。

  2021年,王琛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张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王琛在起诉时主张,其母王倩在离婚诉讼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才放弃要求张强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其只是一时放弃权利,而非一直放弃权利。现在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而母亲王倩不能正常工作,有限的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学习需要,故要求其父张强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庭审中,张强辩称其与王倩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对二人均有约束力,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倩在调解时应当预见到王琛在上幼儿园时会产生相关费用,现其经济状况与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权利的放弃并非儿戏,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王琛主张抚养费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琛的诉讼请求。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王琛法定代理人王倩与张强离婚时,明确表示由其承担王琛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现王琛要求张强承担抚养义务,因王琛本人的抚养费用及其母亲目前的抚养条件与其父母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虽因王琛进入幼儿园学习,费用有所增加,但这应在其法定代理人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并不构成所谓的情势变更。王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对王琛承担抚养义务。故法院对王琛目前要求张强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倩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一审裁判文书已经生效。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问题的规定,即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问题。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此情况下,若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本案中,王倩在离婚案件中放弃要求张强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后,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新的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不可轻易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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