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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暂停孩子抚养费,法院:只可酌情降低抚养费

律师作者
韩正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6-23 14:55 浏览

  父亲再婚暂停孩子抚养费,法院:只可酌情降低抚养费!2019年5月,孙华与刘瑜因感情不和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孩子,随母姓,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刘宸抚养费2500元直至18周岁;关于财产,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但男方需要继续偿还6个月房贷,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10万元。之后,孙华偿还了房贷2.7万余元,并陆续给付了3万元抚养费。

  2020年7月,孙华与张烨再婚,与张烨之女共同生活。一年后,孙华与张烨育有一子孙睿。

  2021年初,因孙华不再向刘宸支付抚养费,故刘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孙华辩称,其现任妻子带有一女4岁,后又生育一子,为了让子女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其贷款买下一套二手房,须每月偿还房贷约4500元。且现任妻子为了照顾家中婴儿及幼女,暂时无法外出工作,只能依靠其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支撑,经济压力巨大,已无力承担刘宸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目前的经济状况及3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客观情况,将抚养费数额降至800元。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刘宸,理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孙华2019年时仅育有刘宸一子,其约定按2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虽高于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愿的行为。

  而随着孙华的再婚再育,再婚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新家庭贷款购房和装修亦为刚性需求,这些客观因素变化,导致其现有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原2500元每月的抚养费,法院予以采信。但抚养费的调低必然导致刘宸利益受损,然而面对孙华需抚养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客观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孙华经济收入有重大增加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平衡考量全部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因此,根据刘宸的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孙华每月支付刘宸抚养费2000元。

  一审判决后,孙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孙华能否以再婚再育、经济条件有变化等理由要求降低抚养费?司法实践中,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数额,具体情况主要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工资或收入情况变化、因病或伤残,没有劳动能力、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等。

  可见,再婚再育通常并不属于法院考虑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但是,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出现了新的抚养情况,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法院应当考虑诉请降低原定的抚养费的合理性。

  本案中,因孙华有需要抚养三个子女的特殊情况,法院为了平衡全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故酌情考虑降低原定抚养费标准,以实现对不同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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