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最少服刑13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立功或者悔过表现,可以申请减刑,但是有最低服刑年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通过减刑来缩减刑期,比如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戴罪立功的,可以减到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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