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没有死刑。香港的死刑废除是在1993年通过的,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和执行权。在香港,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只有在极为严重的罪行中才会被判处死刑。
历史上,香港曾经实行死刑。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法律体系基本上是英国法律体系的延续,因此死刑也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在香港回归中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废除了死刑,但是在《刑事诉讼条例》中仍保留了死刑的相关规定,以备不时之需。
根据香港法律,被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谋杀、恐怖主义、叛乱、间谍罪、贩毒罪等极其严重的罪行。在香港,死刑只能由最高法院或者特别法庭判处,而且必须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批准。在判处死刑之前,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且有权上诉。
虽然香港法律保留了死刑的相关规定,但是自1993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未曾执行死刑。这是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和反对,而且死刑无法挽回被判处死刑者的生命,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推动废除死刑的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社会公正。
总之,虽然香港法律保留了死刑的相关规定,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未曾执行死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推动废除死刑的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9条: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站原创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