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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定义

律师作者
钱大明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4-30 22:55 浏览

  假药的定义是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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