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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律师作者
钱大明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7-09 18:25 浏览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一行为人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立案机关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之内,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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