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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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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31 11:17 浏览

  竞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约定期限过长、未保障就业权利、未提供补偿或合理补偿不足、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附件,用于约束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业务,以此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1、限制过于苛刻:竞业协议应当限定时间、区域和行业范围,但如果这些限制过于苛刻,如协议限定的时间太长或者限制的区域和范围过大,则易被认为是违反了合理性原则。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必须拥有商业秘密,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重要前提条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掌握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员工。

  2、约定期限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约定的期限超过二年,该竞业协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3、未保障就业权利:竞业协议应当保障员工就业权利,如未明确约定员工可以转岗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等,则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另外,协议中不应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如过分限制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导致该协议无效。

  4、未提供补偿或合理补偿不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提供补偿或者补偿金额不合理,竞业协议可能无效。

  5、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如果竞业协议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条款,如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等,则该协议无效。竞业协议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基本生存权、就业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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