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7、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8、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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