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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结束后宴请雇员,后雇员醉驾死亡谁之责?

律师作者
钱大明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5-06 12:56 浏览

  雇佣结束后宴请雇员,后雇员醉驾死亡谁之责?雇佣结束后雇主宴请酒菜,雇员醉酒驾驶抢救无效死亡,雇主是否要担责?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判决雇主承担6%的赔偿责任。

  2022年4月,肖某(死者)经案外人钟某介绍,到被告吴某两夫妻家砍伐树木,约定劳务费一天300元,不包含中饭和晚饭。当日下午四点半务工结束,下午五点,吴某见肖某未离去,便邀请肖某吃饭,期间肖某提出想喝酒,吴某见肖某需骑行二轮摩托车回家,口头劝阻不要饮酒,但最终仍提供谷酒给肖某饮用。后肖某在回家途中与车辆相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家属认为,雇主吴某未履行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肖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结果,负有重大过错,在多次就赔偿问题协调无果后,将吴某两夫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生命权纠纷,当日下午四点半砍树的雇佣行为结束后,双方的雇佣关系也同时结束,后续被告邀请肖某吃饭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与履行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但被告在劳务结束后邀请肖某吃饭并提供谷酒,在明知肖某要骑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虽然尽了提醒肖某注意不能醉酒驾驶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能预见肖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而未采取措施来劝阻、提醒、护送、制止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被告提供谷酒的行为,已由情谊行为转为情谊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死者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清楚的认知,但其放任自己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危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两夫妻承担此次事故6%的责任份额,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等四万余元。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请客吃饭、搭乘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有时也难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纠纷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施惠人负有对相对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因此在帮助别人的同时,需要确保他人和自身的安全,这样才能渡人渡己,更好建设和谐友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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