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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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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9-30 18:29 浏览

  离婚孩子抚养权审判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原则上应随哺乳的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条件来决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八岁以上的孩子,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裁决。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判决抚养权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在有利于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2、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全面保障,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3、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决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健康状况等因素。

  二、抚养权判决的新规定

  1、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婴幼儿需要母亲的哺乳和照顾,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这个年龄段,子女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母亲通常能提供更细致的照顾。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如: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父方能够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子女随父方生活。同时,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则更为复杂。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考虑因素包括: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如果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该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会得到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已经长时间跟随某一方生活,并且改变生活环境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维持现有的生活环境。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多个子女,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给予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更多的抚养机会。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此外,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院在判决时也可以将此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3、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在这个年龄段,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因此,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听取子女的意见,并综合考虑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三、抚养权的争取与变更

  1、抚养权的争取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对抚养权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争取抚养权:

  收集证据:收集有利于自己争取抚养权的证据,如自己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同时,也要了解对方的情况,以便在争取抚养权时做到知己知彼。

  协商谈判:在诉讼之前,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抚养权问题。如果能够达成协议,那么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2、抚养权的变更

  在离婚后,如果一方认为现有的抚养安排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包括:

  现有抚养人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如现有抚养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

  现有抚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如现有抚养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教育条件不足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

  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如子女与另一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联系,并且另一方能够提供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在申请变更抚养权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和福祉,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四、离婚孩子抚养权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王某某与周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女儿由王某某抚养,儿子由周某某抚养。然而,在离婚后不久,周某某便让儿子去与母亲王某某生活。因周某某对其儿子关心照顾不够,未尽到全部的抚养义务,其儿子自2019年5月左右就与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至今。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抚养协议,但周某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导致儿子长时间与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同时,在询问儿子意见时,他也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儿子。

  案例二:陈某妹与李某钦离婚纠纷案

  陈某妹与李某钦于201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二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经济压力等问题发生争吵,且李某钦存在不良嗜好和暴力行为。陈某妹于2023年外出打工,与李某钦分居至今。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钦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祖辈的照顾能力都较优越于陈某妹。两个孩子跟随父亲李某钦及奶奶生活时间较长,已在李某钦处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由李某钦抚养,陈某妹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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