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律师作者
钱大明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17 17:35 浏览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可以超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按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这种用工形式通常适用于临时性、短期性或灵活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如兼职、小时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在于对于雇主来说,可以更加灵活地调配用工资源,避免了因需求波动导致的人力资源浪费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则可以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及更好地安排自身学习或其他事务。

  然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比如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收入不稳定,难以获得一些福利待遇或升职机会等。因此,在选择非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需要仔细权衡利弊,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站原创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法律科普 精选回答 推荐知识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