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
原告系一家从事木板加工、销售的公司,与案外人(包工头)签订了《生产车间承包合同》。 第三人(即劳动者)经包工头介绍,到原告处从事排锯板工作。原告根据第三人等工人的工作量,每月将工资总额发包工头,再由包工头逐一发放给工人。
2021年,第三人在原告流水线上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第三人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确认第三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了该判决。第三人于2022年6月到人社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保障部门于同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已由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原告根据与包工头签订的《生产车间承包合同》,主张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但是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包工头系受原告管理,双方并非平等的主体关系,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由包工头招来的工人也必须严格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安排,且从事劳动的工具、材料等也由原告提供。
虽然原告每月将工人工资交由包工头发放,但并不能证明工人的工资发放主体是包工头,该发放行为应认定为包工头的职务行为,故该包工头、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人格、财产上的依附性,与原告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作为原告的工人,在原告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原告的流水线上切板时受伤,构成工伤。
综上,人社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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