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律师作者
周攀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3-07 22:58 浏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有一是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二是申请人和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三是当事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四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五是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六是申请书及资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有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多久受理

  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是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法律科普 精选回答 推荐知识

您可能感兴趣

离婚协议

离婚

保险

养老保险

社保

医保

驾驶证

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