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我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分为A 卡、B 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三条 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人才绿卡A 卡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 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A 卡。
(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全国技术能手。
3. 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技术能手。
4. 广州市“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等各类计划项目入选者。
5. 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 年以上的专家。
6. 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国(境)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 在世界500 强企业等国际知名企业从事3 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 有丰富的国(境)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5. 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 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 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三)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者具有高校和科研院所(含军队科研院所)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 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全球前200 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本市引进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中,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 倍、且办理年度汇算后在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2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境)外人才。
(六)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紧缺产业人才目录,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绿卡B 卡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B 卡。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 点条件,每年在本市工作不超过6 个月或与本市单位存在合作关系的人才。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条件,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满6 个月的人才。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条件,每年在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内创业或工作满6 个月的人才。按本项条件办理人才绿卡的具体数量和人员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四)本市各区实施办法规定的符合区域引才聚才方向申领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人才绿卡举荐制度。在穗工作或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A 卡,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 点条件的人才,每年可举荐不超过2 名所在团队或工作单位的优秀人才申领人才绿卡B 卡,5 年累计不超过5 名,被举荐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举荐人需出具亲笔签署的举荐信,经市人才工作部门审核后,由被举荐人提交至“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待遇内容
第七条 人才绿卡A 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待遇或服务:
(一)外国人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后,可按要求办理有效期最短为90 日,最长为5 年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外国人才签证政策要求的,可按规定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 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 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 字签证。
(二)可按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 年以上(含1 年)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入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可按规定享受通关免税政策。
(四)符合入户我市条件的持卡人,申请办理落户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持卡人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六)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省或本市纳入补贴范围的工种(项目),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七)持卡人为国(境)外人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八)可按规定在本市内的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九)计划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有关补充医疗保险。
(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可按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享有与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十一)可按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二)非广州市户籍内地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住房用以自住,国(境)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 套住房用以自住。
(十三)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等安居保障待遇。
(十四)办理居住证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和服务。
第八条 人才绿卡A 卡持卡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A 卡副证。A 卡副证持卡人可按规定换发与人才绿卡A 卡持卡人相同期限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并享受第七条第(二)(十一)(十二)(十四)项规定的待遇。
第九条 人才绿卡B 卡享受待遇。人才绿卡B 卡持卡人可享受第七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待遇;在本市购买自住房后,可享受第七条第(五)项待遇。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条 人才绿卡申领实施全流程网办。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或穗好办A PP,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二)核定。申领人才绿卡A 卡以及按第五条第(一)(二)(四)项申领人才绿卡B 卡的人员,按属地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按第五条第(三)项申领人才绿卡B 卡的人员,由市人才工作部门定期审核并受理发证。
受理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3 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审核部门,由受理审核部门发证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人才绿卡的变更、续办、补发和责任承担。
(一)人才绿卡应当载明持卡人的姓名(外籍与中文翻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单位、本市居住地、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人才绿卡持卡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 日内向受理审核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二)人才绿卡A 卡的有效期依据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为5 年;B 卡有效期不超过1 年,首次有效期满后可再延长1 年,符合条件的可转为A 卡。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 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受理审核部门续办新证。
(三)人才绿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受理审核部门提供本人出具的遗失说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四)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绿卡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由受理审核部门收回注销其人才绿卡,并作相关记录。暂停并视情况收回相关待遇。
(五)有关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申领的人才绿卡,在有效期内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探索实行人才绿卡积分制,向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广州具有一定合作基础或潜在合作空间的人才开放人才绿卡积分卡申领通道,发放人才绿卡积分卡,按照人才贡献度进行积分,人才可依据积分情况选取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区依据本办法组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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