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总章程。修改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完善国家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基本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4、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职权。这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职权。这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6、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最高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七、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如批准和废除条约、决定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等。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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