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因问责免除职务后的安排如下:
1、受到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从事一般公务员工作;
2、被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3、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
公务员免除职务的情形如下:
一是将要履任新职,会免去之前的职务
二是领导退休卸任,免去现有职务
三是犯了一定过错或经考核不宜再任现职,给予调任或降级处理。
免职通常包括三种含义:一是用于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不含褒贬 。二是属于组织处理措施,适用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具有惩戒性。免职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 。三是适用于违纪违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处分前将其调离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审查调查的顺利开展。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免职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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