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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立条件,4个必备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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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05 14:16 浏览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1、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

  (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

  (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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