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条确认了遗嘱自由,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体现。但要使遗嘱有效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除此之外,立遗嘱还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各种形式的遗嘱均需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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