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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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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9-30 19:36 浏览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一般是3个月到6个月判离婚,只要起诉方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能判决准予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1、一般离婚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即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最长为4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即,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最长为12个月,存在特别特殊的情况则还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一、起诉离婚的流程

  1、起诉阶段

  原告(想要离婚的一方)需要撰写民事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民事诉状中应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详细阐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包括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

  原告需携带民事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明(如有)、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等材料,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立案手续。

  2、审理阶段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会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其应诉,并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此缴纳诉讼费后,案件即正式受理。法院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这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若调解成功,则可能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则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3、判决阶段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会准予离婚,并出具离婚判决书。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判决时间

  1、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离婚案件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审理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若按照普通审理的话,需要六个月的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无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那么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需要等一审判决下达后生效六个月再提出第二次诉讼离婚。

  3、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如果有法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按照两次诉讼进行计算的话,如果起诉离婚,那么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三、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证据

  1、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所需证据:对于上述列举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诉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判决

  1、一方失踪:若一方当事人被宣告为失踪人,而另一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同样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批准。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若在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仍然维持分居状态满二年时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亦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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