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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有关的30个法律问题

律师作者
秦飞扬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29 14:07 浏览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 1066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41 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2 条规定,《民法典》第 1067 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9 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4 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 1084 条第 3 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6 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7 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可以支持吗?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8 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9 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 36 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62 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65 条、第 68 条规定,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6 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7 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82 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4、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2、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 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离婚案件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均应公开审理。

  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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