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因安置房再起纠纷,调解员释法明理止纷争!“真的很感谢你们的耐心调解,我已经顺利办完房屋登记手续了。”2023年4月7日,一名当事人给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调解室打来电话,难掩喜悦之情。
2002年12月,胡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前,胡某某与王某某共有一处即将拆迁的房屋。2009年该房屋拆迁后,双方按离婚协议约定各分得一套安置房。胡某某所得安置房,因其不慎将拆迁房的房产证丢失,需补办房产证后才能办理安置房的登记手续。胡某某便找到王某某,希望其配合自己补办拆迁房的房产证,王某某却一直拒不配合。眼看安置房迟迟无法登记到自己名下,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调解员便采用电话调解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王某某虽口头答应配合胡某某补办房产证,但一直没有实际行动。
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耐心与王某某沟通,告知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过行政机关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其有义务帮助胡某某补办房产证。在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王某某最终表示愿意配合胡某某补办房产证。2023年4月7日,办完房产登记手续的胡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向调解员,分享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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