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弟妹。但实际也有一定的要求,其中对父亲或者丈夫的要求是已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对子女的要求就包括未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尚在学习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弟妹要求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供养范围是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时要具备供养条件,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