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作相关伤害后,为了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工伤认定的过程通常涉及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对于确立工伤事件的真实性及其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至关重要。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首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受伤员工的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初步的伤害描述。此表格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网站或办公地点获取。
2、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牌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应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3、身份证明: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个人身份信息。
4、医疗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些证明应详细描述受伤情况、诊断结果及治疗建议。
其他补充材料
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形,可能还需要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旁证证明:至少两位目击者的证词和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或是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2、死亡证明:如果职工因工伤不幸去世,需要提交由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安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6、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革命伤残军人证》: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特别说明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如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可能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将延长整个工伤认定的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但必要的过程,它确保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作相关伤害后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医疗救治。准备充分的材料是成功申请的关键。在准备材料时,务必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拒绝。此外,了解当地的人社局规定和流程,以及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