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对方同意追踪手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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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 律师资质认证
2024-07-30 15:58 回答了该问题

  不用对方同意追踪手机位置是是不可以的。在未经对方同意追踪手机位置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可能涉嫌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的行踪轨迹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加工、传输或公开这些信息。因此,不用对方同意就查询其位置信息,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刑事案件侦查、国家安全等,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获取个人的位置信息。但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取得相关授权或批准。

  1、手机定位与隐私保护:手机定位技术能够追踪和记录个人的行踪,属于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定位,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2、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包括行踪轨迹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未经对方同意进行手机定位,可能触犯这一法律条款。法规

  3、合法定位的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刑事侦查、应急救援等,相关机构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对个人进行定位。这些情况下的定位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和法定职权的需要,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平衡。

  所以,手机定位不用对方同意一般是不允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对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定位。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机构可以依法进行定位,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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