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是副国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属于副国级,国家级领导人之一,属于中央政府机构的领导层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我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张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最高人民法院其下设机构如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庭庭长等庭长是副部或正厅(局)级。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具体职责:
1、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负责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包括审理各类案件、制定法院内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工作等。
2、代表国家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领导、监督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负责领导各级法院的工作,加强审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4、签发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负责签发判决书、裁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5、主持审判委员会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研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确保审判工作得到科学、公正、权威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