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而进项税额则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的核心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还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和抵扣的重要凭证。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推广力度,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等技术手段进行增值税发票的查验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