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是指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
三无产品定义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不过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三无产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在购买到三无产品之后,千万不要就此作罢,自认倒霉,而应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商品知识的学习,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
无产品的相关处罚
根据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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