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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不给钱 装修工人现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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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6-06 12:47 浏览

  业主装修不给钱 装修工人现场拆除!近日,河南周口,一名业主请了一个装修队来装修房屋,双方就装修期限、金额及相关责任进行了约定。可万万没想到,等到装修完毕后,这名业主竟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该装修队负责人一怒之下就让工人把刚装修好的吊顶、墙面等全部捣烂、砸毁。

  事后,有网友表示,业主拒付尾款,大概率是装修效果令人不满意,或者原定的材料费用超了。当然也有网友表示,有些业主不懂装懂,验收时各种挑三拣四的,就是想降低一点装修费。

  其实,与本次事件类似的情况并不少,但是最终付出更大代价的大多数是装修队。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装修质量一定有问题,而是因为装修完再拆除,这个性质就已经变了。

  1、从法律上来讲,业主与装修队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次事件中,装修队作为承揽人,已经完成了装修,如果业主不支付剩余款项,装修队完全可以拒绝交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享有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向定作人交付。

  当然,如果是因为装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现在装修队将已经装修完毕的吊顶部分拆除,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吗?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应该是他人的财物,并非自己的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请装修队进行装修,这个材料费一般是由装修队承担的。不过,在签订承揽合同时,业主通常会和装修队确定装修材料的价格。

  也就是说,如果装修队拆除的吊顶属于未交付的部分,且材料是装修队支付的,那么装修队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如果吊顶部分已经交付,且业主已经就这部分付了钱,装修队的行为就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次事件是由业主不支付尾款导致的,那么业主自身可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既然如此,装修队的违法情节就不算严重,可以对相关人员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3、最后,大家都已经是成年人了,做事就应当注意分寸,千万不要冲动行事。我们时刻要记住,暴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反而会让自己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希望大家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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