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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拆迁承租补偿纠纷 判后法官仍促和至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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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飞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4-19 12:11 浏览

  厂房租赁拆迁承租补偿纠纷 判后法官仍促和至案结!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赵超法官在对一起厂房租赁案件在判决后仍持续进行调解,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原告还主动救助被告20万元,用于其家人治病。

  2015年,原告某通讯公司与被告范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租用被告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添附了部分厂房,并进行了装饰装潢。2021年,双方再次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重新约定了、细化了相关的租赁事宜。近期,因该厂房被征收拆迁,被告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款数额。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多缴纳的租金,也拒绝支付原告添附的部分厂房、附属物以及停产停业的补偿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其自身不是拆迁主体,原告应当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款;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对附属物以及停产停业的补偿进行约定,且原告主张的补偿款数额过高。双方争议过大,无法进行调解,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房屋补偿款等约220万元。

  在法院判决后,承办法官赵超了解到,被告的妻子身患重病,家中积蓄也耗散殆尽,原本指望拆迁款能够为妻子进一步治疗,现如今也是雪上加霜。虽然被告急切等待拆迁款治疗病情,但为了减少支付的款项,被告准备上诉;而原告却认为判决的数额较低,也做好了上诉的准备。

  赵超法官找到原告,向原告沟通了被告家庭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再次做起原告的思想工作:”“你们也是几十年的老朋友、老伙计了,是人长还是情长啊!”在调解过程中,赵法官敏锐察觉到原告的思想波动、情绪变化,以此作为调解的契机和突破口,进一步融合情与法,做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均不再上诉,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作出让步,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让原告20万元,以解决被告的燃眉之急。

  赵法官在调解之后继续跟踪履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支付征迁补偿款。目前,原、被告双方都已经拿到属于自己的案款,原告开始了新的生产经营,而被告也将款项投入到为其妻子进一步的治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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