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某年2月,被告人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老年代步车行驶至某饭店门口时,乙正好将小型客车停放在此,老年代步车与小型客车尾部相撞。被告人甲离开现场,后被查获。经鉴定,甲血液中酒精含量248.1mg/100ml;甲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系机动车。交管部门认定,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在道路里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甲酒驾车发生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事故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从轻处罚。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定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是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醉酒驾驶入刑标准,且驾驶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老年代步车”因目前暂时无法登记上牌,也不需要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导致驾驶人错误地认为“老年代步车”不是机动车,酒后驾驶危害不大且不会被处罚,进而导致酒驾、醉驾的事故多发。“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身和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