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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致旁观者死亡,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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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唐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10-10 12:33 浏览

  打群架致旁观者死亡,如何定责?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生命权纠纷案,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2021年10月初的一个傍晚,李某甲的宠物狗被丁某踹了一脚,二人为此发生矛盾,随后李某甲和丁某夫妻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女儿来寻找母亲时,也加入了抓扯之中。本在邻居家玩耍的向某闻声而出,上前劝架时被四人波及,加入了“战局”。

  此时,外出散步的陈某蒲某夫妻(二人均年纪较大)见有人打架,便站在邻居杨某家门前口头劝说。在五人冲突之中,向某因头晕退出,待在蒲某身旁休息。其余四人推攘抱摔过程中,丁某被他人推倒时将陈某碰倒在地。陈某头部摔伤,因“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公安机关对参与打架的五人进行行政处罚。

  陈某家人对打架的五人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六人赔偿损失。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向某在陈某倒地之前已退出斗殴,对陈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证据表明杨某参与斗殴,杨某不承担责任。

  现场巷道宽约五米,丁某夫妻与李某甲母女打架斗殴,加之拉劝的人,足以造成他人正常活动空间狭窄,斗殴的人群在互相抓扯、躲避、移动的过程中,撞到、碰到正常活动中的他人的几率极大,且在打架过程中,参与人员无法控制碰倒他人的力度、角度等,在此情况下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法院认定四被告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陈某系因丁某倒地时的碰撞而倒地致伤,但丁某是因为四被告的共同行为而碰倒陈某,此时的侵权行为不应归责于丁某一人,故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令丁某夫妻、李某甲母女四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克制情绪,在冲动之下,对错无法分明,双方都不会服软,暴力更不会解决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退一步海阔天空,即便心中有所憋屈,也不能冲动之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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