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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直播带货,法院判决退还直播推广费及利息

作者
李凤霞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29 12:43 浏览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在网上开设直播间,为合作商家带货。为进一步拓宽产品销路,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找到某网络科技公司,表示希望通过直播带货方式进行产品推广。双方签订了《直播专场合作协议》,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直播推广费50000元。

  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充足准备,人员、货品等均已安排妥当静等直播开始。但某网络科技公司在直播开始前,突然告知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无法安排直播,且不能确定直播推广具体时间,对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退还推广费的请求亦不予理会。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无奈将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其支付的推广费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直播专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约定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50000元直播推广费,某网络科技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现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依约履行线上销售义务,致使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前期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直播专场合作协议》,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向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退还直播推广费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往往需要商家支付较高的服务费用。因此,商家在选择直播带货公司时候一定要慎重,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资质、既往业绩等,切不可轻易相信某些公司的口头许诺,以免得不偿失。

  商家与直播带货公司或者主播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签订合同后,在法律规定前提下,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 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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