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踩踏小轿车玩闹,父母被判赔偿修理费!王女士购买一辆名牌轿车后,一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某日其在准备开车外出时发现,新购的车辆前盖有很多细小的坑洼,挡风玻璃也满是划痕。经报警调取监控后发现,小朋友张淘(化名)在停车场玩耍时,踩踏了车辆的前盖和挡风玻璃。故王女士将张淘的监护人张先生夫妇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夫妇赔偿王女士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自己新买一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后张淘在停车场玩耍时爬上该车踩踏蹦跳,导致车辆前盖和挡风玻璃受损,自己修理车辆支出6万元。因张淘系未成年人,故该支出应由张淘的监护人即张先生夫妇承担。
张先生夫妇辩称,王女士的车辆损坏与张淘没有直接关系,其修车费用和本次踩踏车辆的事故没有关系。在张淘踩踏车辆之前,王女士的车辆是否有损伤和划痕不可知,且报警后现场查看车辆时,也没有发现车辆有损伤和划痕。另外,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及时制止张淘跳上车玩耍而没有及时发现,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王女士的车辆修理项目的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修复项目合理性,法院委托了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称,王女士的修车项目均与本次事故相关,但部分项目可以通过维修而非更换零部件的方式进行修复。另外,王女士提供了维修车辆的发票及明细,以证明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派出所相关笔录、录像以及鉴定报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淘跳上车踩踏,造成王女士的车辆损坏,张先生夫妇虽称车辆损伤并非张淘造成,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张淘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张淘尚未成年,因此,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就车辆修理费用的具体金额,结合鉴定报告以及王女士提交的修理车辆的相应票据及明细,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修车费用数额合理,应由张淘的父母赔偿给王女士。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向王女士支付修车费用4万余元。宣判后,张先生夫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淘在停车场玩耍时,踩踏车辆的前盖和挡风玻璃,对王女士车辆造成损坏,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张淘作为未成年人,应当由张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起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张先生夫妇向王女士赔偿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孩子犯错,家长买单。孩子生性调皮好动,家长作为监护人,更应当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进行正向引导,避免损害他人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