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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投诉文章,侵犯公司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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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飞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24 18:41 浏览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投诉文章,侵犯公司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网民通过网络问政发帖投诉,是维权还是侵权?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湖南某药业公司诉萧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萧某被判令向医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

  自2011年起,被告萧某的妻子张某供职于湖南某药业公司。2022年4月,张某因病手术治疗,向公司请假一个月。2022年5月返岗,公司将其调至配料岗位,后又调岗从事保洁工作,张某皆同意。2022年8月,因受疫情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该药业公司大幅度裁减人员,张某被列入裁员名单中,双方达成裁员补偿协议。

  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向其丈夫萧某讲述公司、工作等情况,后萧某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022年7月2日在红网的《百姓呼声》栏目发布两篇帖子。萧某发布帖子的红网平台系由湖南省委外宣办、湖南省政府新闻办主办。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系网络问政栏目,是湖南各级党委领导与百姓沟通的渠道。

  药业公司向湘潭市湖湘公证处申请对萧某发布的两篇帖子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截至2022年7月12日,帖子“某药业公司无视法律虐待员工,以工作威胁员工”的点击量为8175次,帖子“某药业公司无视劳动法”的点击量为11129次。2022年11月,萧某删除了上述两篇帖子。

  药业公司诉称,被告萧某公然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毁谤原告,利用网络大肆散布,严重损害了原告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萧某辩称,未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害,也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帖子反映的情况都是事实,只是行使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湘潭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发帖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萧某2022年7月2日发布的举报帖调查后,在红网进行了官方回复,解释说明了用工情况,提出建议可依法维权。在湘潭县公安局易俗河派出所函请县人社局调查并说明情况后,未发现萧某举报提到的药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萧某在庭审中亦认可举报帖中提到的用工问题为张某转述或道听途说,无准确的事实依据。由此,萧某出于对药业公司的不满,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词语,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两次发布举报帖,构成了对药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药业公司诉称受萧某发帖内容影响,直接导致药业公司与某公司的合作终止,对药业公司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2021年度该公司审计报告估算损失约百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0万元。经查,截至本案宣判前,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仍然有10余篇针对药业公司的负面帖文,故不能以被告萧某所发的两篇帖文认定属萧某个人造成了药业公司经济损失。药业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萧某的侵权行为造成药业公司经济损失原因力的大小,也无法证明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药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名誉权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药业公司应承担自身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萧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上发帖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萧某递交书面道歉声明,经法院审核后已在网上刊登。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问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大量网民的意见和诉求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得以传递。但网络问政平台也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发表言论时需做到规范文明,尤其是公开发表舆情监督、举报投诉等帖子或文章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用词用语得当,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以贬损、丑化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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