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自动扶梯摔倒伤亡,被判担责赔偿!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员伤亡索赔纠纷案。
2022年7月24日,邓某到洋县某商场购买了拖鞋等日常用品,到达该电梯口准备乘坐自动扶梯下楼。在踏入扶梯第一步时,其身体重心失衡,连人带拐杖从扶梯二楼沿扶梯跌滚至一楼扶梯口,后经抢救因伤势过重而于当天下午死亡。事发后经家属与该商场交涉未果,邓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经营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8659.43元。
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已及时通知了邓某家属,尽到必要的通知、救助义务,邓某自身存在很大程度的过错。故洋县法院酌情减轻经营者责任,判决被告洋县某经营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因邓某死亡的各项损失54319.0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由于特定主体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没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时,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