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伯伯将侄子告上法院,法官抽丝剥茧查明真相!为争房产权益,伯伯将侄子告上了法院。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阳逻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拆迁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认为原告张乙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中国成立前,张乙的祖父母在案涉房屋所在的土地上,新建了两间土砖瓦房。张乙的父母结婚后,张乙的祖父母按照农村习俗,将两间土砖瓦房分给了张乙的父母。
张乙的父母共生育三子三女,其中,张乙排行第二。随着张乙六兄妹的相继出生和长大,张乙的父母在两间土砖瓦房旁边又加盖了两间土砖瓦房。1976年,张乙的父母与长子张甲一家按照农村习俗分家,将新建的两间土砖瓦房分给张甲一家居住。1981年,张甲将分得的两间土砖瓦房推倒,重新选择地基建造了3间红砖房屋。1982年,张乙从老家搬到附近村湾生活,并在该村新建了一栋房屋。
为改善居住条件,1984年,张乙的父母将老房子推倒,新修建了两间房屋。1988年,张乙的父母与三子张丙一家分家,新建的两间房屋由张丙一家居住。
考虑到长子张甲在外工作定居,老家房屋无人居住,张乙的父母于是搬到了长子张甲家中生活,直至去世。在这期间,老人的生活起居主要由三子张丙照料。
1993年12月,张乙的父亲生病期间,召集亲戚及村干部共三人到家中,当众留下附条件的口头遗嘱:其本人留下的债务分别由张甲、张乙和张丙负责偿还。偿还债务者则分得房屋,如若不还则不分房屋。
张乙的父亲去世后,张丙偿还了其父生前留下的所有债务。1998年,张乙的母亲去世,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张乙的哥哥张甲和弟弟张丙也先后于2002年、2012年去世。
2020年,张丙长子小丁居住的老宅因征地被拆迁,小丁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76万余元。张乙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父母留下的遗产,自己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于是一纸诉状,将侄子小丁告上了法院。
由于该案涉及的房屋年代久远、重建过程复杂、人员众多,见证人及参与人大多已不在人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亦有限,案件的事实无从查起。在经历两次起诉再撤诉的过程后,该案第三次分配到承办法官柳焱秋手中。
考虑到这起继承权纠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为一家人,为最大限度挽救亲情,实现案结事了,柳法官多次走访当地村委会,询问村里知晓情况的老人和左邻右舍。同时,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联系当事人家族中有一定威望的长辈,希望他们能从中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然而,因原、被告之间积怨太深,各种调解工作均以失败告终,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在此情景下,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查找相关线索信息。在一次询问张甲之子的过程中,张甲的儿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家庭费用基本情况”记录表,并告知该表是他爷爷去世前留下的,再由其父亲张甲交给他,一直保留至今,对本案可能有帮助。
该记录表成了承办法官“破局”的关键。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张乙的父母依照农村习俗分家析产的行为,以及张乙的父亲生前留下的附条件口头遗嘱有效,原告张乙因未履行其父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所确定的偿还债务的义务,且对父母亦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原告张乙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继承权,遂判决驳回了张乙的诉讼请求。原告张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至此,这场跨越两个世纪、近百年、涉及四代人的官司尘埃落定。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留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同时也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