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救助金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因救助类型、地区及具体政策而异。申请救助金所需条件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多个方面。
一、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
1、户籍要求:申请人是本县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本县户籍居民的县外居民。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收入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低保、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情形之一的。
3、财产要求:家庭财产状况需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特别是经商办企业、银行存款、车辆、住房等符合规定要求。这些规定通常旨在排除那些拥有较多财产但故意隐瞒收入以获取救助的家庭。
申请流程:
1、准备资料:申请人需准备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等必要资料。
2、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
4、审批与公示: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随后,材料将被报送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予以批准,并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领取救助金: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凭借相关证件到指定机构领取救助金。救助金发放通常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救助需求进行定期或一次性发放。
二、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条件:
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地户籍。
1、无劳动能力:申请人需无劳动能力,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和智力、精神三级的(不含听力、语言残疾)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这包括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无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无配偶或配偶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等。
4、财产要求:家庭财产状况需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
救助内容:特困人员供养通常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供养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医疗救助
申请条件:
特定人群: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费用负担重:申请人需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
申请流程: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类似,申请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四、教育救助
申请条件:
1、教育救助主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线以下。
3、学习成绩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救助方式: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
五、住房救助
申请条件:
1、住房救助主要针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
2、城市居民须持有合法产权证但房屋面积狭小、设施简陋;农村住户现有住所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使用。
3、申请人属于低保户或者其他由地方政府特别指定的对象类别。
救助方式: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申请流程: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需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将给予相应救助。
六、就业救助
申请条件:
1、就业救助主要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2、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3、处于无业状态至少连续六个月以上,有强烈的求职愿望并且愿意接受职业指导。
救助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登记并提供相应就业服务。
七、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依据是否发生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符合临时救助等条件的情形。
1、突发性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损失;
2、重特大疾病: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高昂且难以负担;
3、自然灾害:受到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
4、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地方政策规定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申请救助金的程序
一般来说,申请救助金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法规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法规
3、审核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核实后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站原创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