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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要去哪里办理,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流程及材料

律师作者
沈洋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8-04 16:11 浏览

  办理房产继承要去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换领新的产证。

  房产继承办理流程:

  1、首先,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过户是房屋交易市场上每天都在进行的事情,而房产过户的方式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等等;

  4、所属税局缴纳费用,而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申请人应当提供资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继承登记手续办理流程:

  1、在房地产交易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

  2、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

  3、房地产交易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4、资料审核后,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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