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又称遗言、遗训,是指人在临终前留给亲友或社会的文字。写遗书可以帮助人们在离世后传达自己的意愿、表达歉意、交代后事等。在撰写遗书时,在完成遗书后,妥善保管并告知见证人,以确保在离世后能够按照遗书内容执行。
一、遗书的形式和内容
1. 形式:遗书可以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形式。正式遗书通常采用信件格式,非正式遗书可以是便条、卡片等形式。
2. 内容:遗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说明:在遗书开头,简要说明自己的身份、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
(2)告别语句:表达对亲友的感激、歉意和告别之情。
(3)遗嘱内容: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房产、股票等资产进行分配,对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进行交代。
(4)告别亲友:向亲友表达感激、歉意和告别之情。
(5)告别社会:如果有未尽事宜,可以在此表达对社会的歉意和告别之情。
二、遗书范本格式
1、标题:写明遗嘱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3、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4、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6、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7、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1. 真实意愿:在撰写遗书时,要确保表达的是真实意愿,避免因情绪波动而导致遗书内容失真。
2. 法律效力:如果遗书涉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建议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遗书具有法律效力。
3. 尊重他人:在遗书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进行指责或贬低,尊重他人的感受。
4. 保持简洁:遗书应尽量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的表述。
5. 情感表达:在遗书中,可以适当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如感激、歉意等,使遗书更具人性化。
6. 隐私保护:在遗书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